- 简介及参数
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站点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健全网络站点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规则》,所谓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简称“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下称“商家”)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药店O2O、医药B2B及B2C等医药电商模式作为互联网生态的一部分,也在本《规则》适合使用的范围内,预计《规则》将对医药电子商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规则》强调,商家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平台不可以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削减补贴、限制流量、搜索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等方式,对商家定价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商家降价、要求商家在本平台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渠道、强制开通自动跟价或降价系统等。
同时,平台不得实施《价格法》所禁止的虚假价格行为,如在首页标注低价但详情页价格更高、促销规则与实际不符、利用技术方法强制商家进行误导性标价等,损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利益。
《规则》还规定,平台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前,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商家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对商家有重大影响的,应设置合理过渡期。平台向商家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并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不得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平台与商家均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平台和商家在销售中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误导性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隐藏不利价格条件、篡改成交记录、不按约定折抵券款等。
平台和商家还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在消费的人不知情时,利用数据、算法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设置不一样价格或收费标准。
《规则》明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职责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平台、商家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调查了解平台、商家的经营情况。另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商家相关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规则》的施行将从定价、竞争、合规、运营等多维度重塑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生态,对药店经营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
药店可摆脱平台“全网最低价”“强制跟价”等不合理约束,根据不同线上平台的佣金、流量成本,以及线下门店运营压力,制定差异化定价方案。
线上线下价差将更趋合理,此前“线上亏本引流、线下高价补亏”的价格倒挂现象会逐步缓解,实体药店的价格竞争力得到修复。
平台强制药店参与亏本大促的行为被禁止,依靠资本补贴的低价倾销模式面临监管约束,行业竞争从单纯“价格内卷”转向合规能力、供应链效率和专业服务的比拼。
中小药店无需再被迫参与价格战,生存压力有所缓解,但同时也需面对缺乏价格上的优势后的差异化竞争挑战。连锁药店的规模采购优势仍将存在,但无法再通过平台强制低价挤压中小同行,行业竞争秩序更趋公平。
平台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标准时,需提前7日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置过渡期,药店可避免被动承受不合理佣金上涨,经营成本预期更稳定。
线上推广模式需重构,依赖低价广告引流的效果减弱,药店需更注重自然搜索排名、用户口碑积累和专业服务展示。
药店需建立更科学的跨渠道定价体系和合规流程,此前依赖价格战的粗放式经营模式难以为继,精细化运营和专业服务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
长期来看,行业将脱离“低价—亏损—降质”的恶性循环,回归以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为核心的本质,有助于提升花了钱的人线上购药的信任度。
总体而言,《规则》为医药电商价格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在保护经营者自主权的同时,强调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推动药品线上销售走向更规范、透明、健康的发展轨道。
(来源:搜药,内容供读者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