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安全生产!市市场监管委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充分发挥“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域”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已超过15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本案中,该知名品牌电瓶车大型经销商为牟取不当利益,批量改装电瓶车鞍座、电池仓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车辆,严重危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查处,扣押违规车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出行安全高于一切,对于违规改装电瓶车的行为必须源头管控,守牢民生安全底线。广大电瓶车经营者、生产者要严守经营红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得以牺牲安全换取个人利益,违法经营必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追责,付出沉重代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严查严处,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A小区11号楼2#电梯、B小区1号楼货梯出现钢丝绳损坏的情况,涉案电梯在未消除钢丝绳不正常的情况继续运行。
经查,甲公司为涉案A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自4月28日至7月24日期间,甲公司在知晓涉案电梯钢丝绳损坏的不正常的情况下,未对涉案电梯做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运行涉案电梯。
乙公司为涉案B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经全方位调查取证,乙公司在案发前不知晓涉案电梯钢丝绳破损毁坏情况,案发后及时对电梯钢丝绳来更换。另查明,乙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丙公司为涉案A、B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7月28日、8月1日,丙公司在进行涉案小区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本案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要求,聚焦电梯安全开展专项整治的典型执法案例,对压实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本案的查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关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将电梯安全这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执法、严格履职,彰显了地方政府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担当,推动安全生产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筑牢监管屏障。
(二)本案的查处做到了精准适用法律、严格规范执法,实现了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差异化精准处置。针对甲公司明知隐患仍继续运行电梯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予以从严查处;对乙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问题,依规做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丙公司未按规范开展维保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案件办理中,执法部门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款,让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均受到对应法律惩处,既彰显了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也为电梯领域执法办案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参考。
(三)本案的公开曝光具有强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一方面,对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形成直接震慑,倒逼使用单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排查责任,督促维保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作业,从源头减少电梯“带病运行”隐患。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案件查办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本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维保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法定主体责任,将安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提醒监管部门要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大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以常态化监管、精准化执法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根据专项检查要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充装了5只氧气气瓶,未能提供该5只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一)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法定强制义务,不是可选流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
(三)充装安全无小事,检查记录是责任,也是底线,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守住安全底线,杜绝同类违法。
